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为推进我院研究生培育机制改革,改进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评定办法,更好地落实导师上岗要求,增强岗位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根据《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认定原则
(一)打破传统意义的导师资格对上岗指导研究生的限制,建立“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导师岗位竞争和激励制度,鼓励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的教师上岗指导研究生。
(二)改变单独评定导师资格的做法,在招生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开展招生资格认定,通过招生资格认定的教师当年可作为导师上岗指导研究生,新认定的教师同时录入导师库。
(三)在招生资格认定中,根据学校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院学科特点、学位点类型、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择优选拔,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
二、认定对象
(一)本院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师。
(三)具有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师。
(四)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研能力强的优秀在岗教师。
(五)符合上述学历和职称条件,确有必要单独招生,且与本单位有密切教学科研合作的外单位兼职人员。
三、认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好的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能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
(三)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研究生。
(四)近3 年主持获批至少1项以上不少于0.5万元经费支持的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1项以上不少于1万元经费支持的横向项目。近3年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国家级限前五名,省部级限前三名)获得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成果、科研奖励(限厅级以上奖励),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独著),或至少出版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
主持承担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处于正常研究周期内的教师不受本条限制。
(五)至导师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所需时间(年限计算截至当年8 月31日),超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硕士生,承担有重大项目的人员,招生培养单位认为有必要招生的须报学校审批。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同时具备解决所属专业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与从业经历,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七)出现下列情况者暂停招生资格认定:
(1)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不能参加招生资格认定;
(2)出现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重大事故的,一年内暂停招生资格认定;
(3)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的,一年内暂停招生资格认定;
(4)指导的学生出现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一年内暂停招生资格认定。
四、认定程序
实行“公平竞争、动态上岗”原则,由学院负责,在每年3月初,依据本实施细则组织认定,认定结果作为本年度实际招生计划分配依据和下年度招生简章制定依据。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当年有招生意愿的教师向学院提出招生资格认定申请。
(二)学院初步认定。学院根据认定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和初步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三)学院处理公示异议。申请人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学院应当及时处理异议并回复告知结果,异议处理原则上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予以处理、解决。
(四)研究生处审核。学院以报送《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方式将认定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原则上以招生培养单位认定结果为准,审核无异议人员即获得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结果作为当年招生计划分配依据,通过认定人员同时列入下年度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五)首次招生的新增导师人员名单由招生培养单位以报送《新增研究生导师备案表》方式报研究生处备案,由研究生处录入导师库。
五、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基本条件既适用于学术学位研究生,也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有特殊要求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学院对本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负责,认定过程必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不走过场,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科研经费数量,纵向项目按立项文件中批准的入校总经费计算,横向项目按已入校经费计算。
(四)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3 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的认定申请。
(五)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18年3月26日